团粤联发〔2009〕29号——关于关于做好首批“广东省红领巾示范校”创建单位考核评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首批“广东省红领巾示范校”
创建单位考核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团委、教育局、少工委:
“广东省红领巾示范校”创建活动开展以来,各创建单位开展了丰富的创建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成为各地少先队工作和红领巾文化交流展示的有效平台。根据《“广东省红领巾示范校”创建活动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活动进入组织考核评审阶段。具体通知如下:
一、考核评审时间
2009年5月—2009年10月
二、工作安排
(一)各市初评(2009年5月—6月上旬)
1.成立相关工作机构
各市团委、教育局、少工委成立本市“省红领巾示范校创建”检查验收工作领导小组和评审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团市委、市教育局、市少工委相关负责同志组成。评审小组成员由团市委书记、分管副书记、学少部负责同志和教育局分管德育或少先队工作负责人、督学以及资深少先队工作者等共同组成。
2.检查初评
各市评审小组根据申报单位创建情况,参照《“广东省红领巾示范校”创建考核标准》相关要求,结合开展“网上巡展”情况,通过座谈、调研、实地考察等形式对各创建单位进行初评,对各创建单位评分排序。
3.推荐上报
各市选出不超过8所“广东省红领巾示范校”候选学校,并附500字以内的推荐材料与评选汇总表(附电子文档),于2009年6月15日前报省少工委办公室,逾期作放弃推荐处理。
(二)省级评审(2009年6月—9月)
1.成立省级评审委员会
团省委、省教育厅和省少工委相关领导共同组成省级评审委员会。
评委会下设若干个考核小组,各考核小组由省、市两级成员组成。省级成员由省少工委办公室、省教育厅思政处、省少先队工作学会及省辅导员联谊会的负责同志组成;市级成员由考核地区市团县委、教育局、少工委相关工作负责同志以及资深少先队工作者组成。
2. 材料审查
根据《“广东省红领巾示范校”创建考核标准》的规定,对各地市创建单位上报材料以及网上展示材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查上报材料是否齐备、真实,少先队重点活动是否正常开展,网上创建和展示是否按照要求开展等,审查结束后,公布进入实地考核阶段的学校名单。
3.实地考核(6月下旬—7月上旬,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团省委、省教育厅、省少工委将组织考核小组到符合条件的候选单位实地考核,考核小组考核依据为《“广东省红领巾示范校”创建考核标准》。通过查阅资料、抽查师生、观摩活动等对各学校创建工作进行评分。
4.汇总评审(7月中下旬—8月)
各考核小组将评分排名汇总到省少工委办公室。由省级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考评。
4.公示(9月)
首批“广东省红领巾示范校”和“广东省红领巾示范校”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名单将在团省委、省教育厅、省少工委网站及相关媒体进行公示。
(三)授牌表彰(2009年10月)
授予在创建活动中通过考核评选的学校为“广东省红领巾示范校”。对积极开展创建活动但暂未达到条件的学校授予“广东省红领巾示范校”创建活动先进单位。
表彰活动暂定10月少先队建队日期间进行。
三、 相关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各地市要高度重视本次红领巾示范校评选活动,深入学校开展具体指导,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基层少先队工作。各创建单位要对创建活动进行系统全面的总结,整理撰写出具有说服力的书面材料。
2.展示交流,推动工作。各地对本市创建单位进行考核评审,建立监督机制,可邀请媒体、县区少工委负责人和其他学校少先队工作负责人参与观摩,一方面确保各级评选工作公正公开,另一方面促进交流,推动工作。
3.总结经验,广泛宣传。各地通过红领巾示范校创建工作考核,挖掘一批创建工作开展效果显著、表现积极的优秀学校,发挥他们在本地少先队工作的示范和引导作用。同时,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创建单位,要保护积极性,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鼓励他们继续开展创建活动。
各地市少工委务必于2009年6月15日前将本级创建和评审工作总结、推荐材料等报送省少工委办公室。同时推荐一名同志(可以是少工干部、总辅导员或教育部门相关工作负责同志)参加省级考核。
联系人:罗悦文
电 话:020-87185621
传 真:020-87185621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寺贝通津1号大院省少工委办公室
邮 编:510080
电子邮箱:tswsnb2008@163.com
附件:红领巾示范校评审汇总表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少先队广东省工作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 红领巾示范校▲ 评审 通知
报:全国少工委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办公室 印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