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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少先队辅导员联谊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所在栏目:相关通知 点击数:2832 更新日期:2008/9/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少先队辅导员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会)由我省从事少先队工作的辅导员及工作者组成,是团结我省辅导员,加强辅导员之间交流和促进全省少先队事业蓬勃发展的团体,联谊会以现职的辅导员为主体,以资深和优秀辅导员为骨干。

第二条   联谊会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承和发扬我国少年儿童工作的优良传统,加强少先队实用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团结和关心广大新老辅导员;加强联系,增进友谊,扩大交流,为辅导员提供相互学习的平台,促进我省少先队工作的不断发展。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组织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研究少年儿童工作的指示和精神,承担省少工委办公室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  遵循党的教育方针,按照“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要求,学习少先队理论,从理论上总结少先队工作的经验,更好地做好辅导员的本职工作。

第五条  开展各种学术活动,召开学术年会,交流学术成果,介绍省内外、国内外少年儿童教育动态和少先队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加强与省内外各地少先队工作有关单位的联系。

 

第三章            

第六条   凡承认本章程,热心于少年儿童教育和少先队工作、有一定研究能力和实践经验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具有成为联谊会会员资格:

1曾任各级少先队辅导员、校外辅导员,任期一年以上者;

2)现任的各级少先队辅导员及校外少先队辅导员,任期一年以上者;

3)现任和曾任各级少先队工作者;

4)参照《中国少先队工作学会章程》的第十条:

凡热爱少年儿童事业、热爱少先队工作的各界人士,自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章程,经团体会员单位推荐或本人直接向本会秘书处提出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理事会审核批准成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权利

(1) 在产生联谊会各种机构成员时,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

(2) 有权参加联谊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3) 需要联谊会帮助解决问题时,有权向联谊会提出请求;

(4) 有权对联谊会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 有权优先获取联谊会的有关信息;

(6) 参加联谊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第八条  义务

(1) 遵守联谊会章程,执行联谊会决议,按时交纳会费;

(2) 与联谊会保持联系,积极反映情况,积极参加联谊会的各项活动;

(3) 关心我省少先队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增进会员与少先队工作的联系和了解,加强对外交流;

(4) 发扬少先队的作风,维护少先队组织利益、声誉等;

(5)  

第四章           组 织 机 构

第九条  联谊会最高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若干名组成。联谊会日常工作由联谊会秘书处处理,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直接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条  每届理事任期三(五)年,报省少工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讨论决定年度工作计划或重要工作和活动,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由理事长或其委托人决定召集)。

理事会的职权是:

1)制订和修改章程;

2)决定联谊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3)审议和批准联谊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5)以理事会名义组织各种辅导员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处组成工作小组研究决定联谊会重大事项。

其职权是:

1)负责召集理事会议

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会务;

3)批准理事的增补或去职;

4)任免秘书长;

5)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副秘书长;

6)聘请本会有关特邀人员;

第十三条 经联谊会理事会同意,各地市的联谊会会员可以集体名义加入联谊会,成为联谊会的会员。

第十四条 联谊会实行会员证制度,会员退会时,须将会员证交回联谊会秘书处注销。

 

第五章          

第十五条 联谊会的经费来源:

1)争取社会资源

2)会员交纳的会费

3)联谊会开展各种咨询活动的收入;

4)接受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第十六条   联谊会经费由理事会集体负责,并委托熟悉业务的常委具体管理。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章程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理事会全体会议负责实施,报学会备案。

第十八条 联谊会地址设在广州市寺贝通津一号大院内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谊会理事会。

广东中学共青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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