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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少办发[2007]14号-关于转发团中央等《关于评选第八届“全国十佳少先队辅导员”、第七届“全国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文章所在栏目:粤少办发 点击数:4885 更新日期:2007/6/7

 

粤少办发[2007]14

 

关于转发团中央等《关于评选第八届全国十佳少先队辅导员、第七届全国十佳

少先队志愿辅导员的通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少工委:

现将全国少工委《关于评选第八届全国十佳少先队辅导员、第七届全国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的通知》(中青联发20078号)发你们,请按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推报工作。各地市可推荐“全国十佳少先队辅导员”和“全国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候选人各1-2名。

请严格按全国文件要求推报参评人选,有关材料于625前报省少工委办公室,逾期作放弃处理。

 

附件:《关于评选第八届全国十佳少先队辅导员、第七届全国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的通知》

 

 

联 系 人:邵满凌

联系电话(传真):87185621

    址:广州市越秀区寺贝通津路1号大院

电子邮箱:tswsnb@gdcyl.org

 

 

 

 

广东省少工委办公室

200766

 

 

 

 

 

 

 

 

 

 

 

 

 

 

关于评选第八届全国十佳少先队辅导员

第七届全国十佳少先队

志愿辅导员的通知

 

中青联发〔2007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厅(教委),少工委:

    为深入学习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第五次全国少代会精神,表彰奖励在少先队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志愿辅导员,广泛宣传广大少先队辅导员的时代精神,倡导和动员社会各界更加关心和支持少先队工作,优化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推进“全队抓基层,全队抓落实”工作的深入发展,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决定评选第八届全国十佳少先队辅导员、第七届全国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 ,并于2007年建队日期间进行隆重表彰。现将评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为少先队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志愿辅导员;大力宣传在党和政府的亲切关怀下,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少先队事业所取得的成绩;进一步优化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激励广大少先队辅导员和少先队志愿辅导员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评选条件

(一)第八届“全国十佳少先队辅导员”评选条件

凡经团组织选派或聘请的省级以下少先队总辅导员、学校(社区)专(兼)职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只要从事少先队工作3年以上,且工作成绩突出,均可参加评选。具体条件是: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和高尚的品德,自觉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热爱少年儿童,热爱少先队工作。

2.以科学发展观指导自己的工作,具有正确的儿童观,切实了解少年儿童的需求和愿望,开展富有成效的体验教育活动,深受少年儿童的欢迎和爱戴。

3.比较全面地贯彻“全队抓基层,全队抓落实”的要求,认真实施《少先队辅导员工作纲要(试行)》并取得实效,成绩突出。

4.努力掌握现代教育理论和方法,在服务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方面有创新、有建树,成效显著。

5.被评为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省级“十佳”少先队辅导员者优先。

6.所在单位少先队工作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以上为优秀,或获得过省级或省级以上团队组织或教育行政部门的表彰或奖励。

(二)第七届“全国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评选条件

凡经各级团队组织正式聘请的关心少先队事业的社会各行各业志愿辅导员,只要从事少先队工作2年以上,且工作成绩突出,均可参加评选。具体条件是: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少年儿童。

2.热爱少年儿童,既做好本职工作,又义务从事少先队工作,并且在少先队工作中表现出无私的奉献精神。

3.自觉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富有爱心,为人正直,作风正派,能够做少年儿童的表率。

4.积极主动参与和组织少先队活动,具有竭诚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服务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深受少年儿童的欢迎和爱戴。

5.主动学习现代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富有创新意识,按照少年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健康成长需要,创造性地开展少先队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6.被评为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省级“十佳”志愿辅导员者优先。

7.所在受聘单位少先队工作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以上为优秀,少先队活动富有特色,在当地有很好的社会影响。

三、评选办法和程序

1.逐层推荐。为引导基层团队组织广泛参与评选活动,各地要采取层层推报的方式,在征得候选人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的同意后,由基层团队组织逐层推荐候选人至省级少工委。

2.省级初评。在基层推荐的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厅(教委),少工委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基层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初评,并以多种方式将初评结果予以公示。

3.人选上报。各地公示如无异议请于71前将正式推荐人选报全国评选组委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第八届“全国十佳少先队辅导员”和第七届“全国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候选人各3名(新疆推荐人选可各4名,其中含兵团各1名)。

4.全国公示。全国评选组委会在对各地上报人选进行审核无误后,将各地推荐人选作为正式候选人,在中青网、雏鹰网、《中国少年报》和《辅导员》杂志等报刊、网站刊发其事迹简介、照片,进行公示。

5.评委评定。由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及有关专家、学者共同组成评委会,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事迹择优评审确认第八届全国十佳少先队辅导员和第七届全国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

6.进行表彰。评选结果将于20071013建队日期间揭晓。届时受表彰的少先队辅导员和少先队志愿辅导员将受邀进京参加颁奖大会。

四、具体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教育厅(教委),少工委要高度重视评选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特别要调动各基层组织参与评选活动的积极性,采取各种形式,挖掘发现先进典型,形成上下贯通、标准一致、逐级推荐选拔“十佳”的有效机制。要把推荐、初评、公示候选人的过程作为重要的宣传环节,大力宣传优秀辅导员、优秀志愿辅导员的先进事迹,激励广大少先队工作者争优创先,全面提升少先队工作者队伍素质,创造工作新局面。

(二)各地推荐候选人应本着实事求是、好中选优的原则。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在认真调查、考核的基础上确保质量。每名候选人要经其所在单位的正式推荐、经过一定的公示程序及各级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少工委认真考核后,按要求形成文字材料进行申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工委务必于200771日前上报候选人材料,逾期不再受理。材料包括:

1.候选人推荐登记表一式两份。

23000字以内的主要事迹材料(附年度考核表、获奖证书复印件)和500字左右的事迹简介各10份(要求事迹真实,文字简练),1张录入文字材料的软盘(采用word和纯文本格式)。候选人事迹材料和事迹简介须本人签字,所在单位审核盖章,上一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级团委、教育行政部门、少工委复审盖章。

3.两寸彩色标准免冠照片2张,七寸彩色工作照片2张。

4.候选人推荐情况说明一份,对候选人推报程序经过和公示情况进行简要文字说明并盖章。

5.所有材料务必一并及时寄往评选组委会办公室。所有材料均不退还,请参评者注意备份。

     联系地址:北京市崇文区前门东大街10号团中央少年部组织培训处;邮政编码:100051;联系电话:(0108521228185212189

 

 

附件: 1.第八届全国十佳少先队辅导员候选人推荐表

2.第七届全国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候选人推荐

 

 

 

 

         共青团中央                教 育 部      

 

全国少工委

                       

2007320

 


附件1

第八届全国十佳少先队辅导员候选人推荐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2007     

 

 

 

 

 

照片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工作时间

 

所在单位及职务

 

通讯地址

 

邮编

 

受奖励情况

 

所在单位意见

 

 

 

(盖章)

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县市级团委或少工委意见

 

 

 

    

(盖章)

地市级教育行

政部

门意见

 

 

 

               

(盖章)

地市级团委或少工委意见

 

 

 

 

(盖章)

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

意见

 

 

 

               

(盖章)

省级团委或少工委意见

 

 

 

 

 

(盖章)

附件2

第七届全国十佳少先队志愿辅导员候选人推荐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2007     

 

 

 

 

 

照片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工作时间

 

所在单位及职务

 

通讯地址

 

邮编

 

受奖励情况

 

所在单位意见

 

 

 

(盖章)

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盖章)

县市级团委或少工委意见

 

 

 

    

(盖章)

地市级教育行

政部

门意见

 

 

 

               

(盖章)

地市级团委或少工委意见

 

 

 

 

(盖章)

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

意见

 

 

 

               

(盖章)

省级团委或少工委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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