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粤联发20133号——关于转发《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并顺德团区委、教育局、少工委,省直属中小学:
现将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少工委《关于印发<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青联发[2012]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落实自查整改。各单位应及时将文件精神传达到下辖各有关单位,严格对照《办法》规定,自查所辖各级总辅导员设置情况;要认真做好调配方案,对尚未配备的,要做好人员选配;对不符合设置规定的,要及时调整;对一时无法做到规定要求的,要制定推进步骤,确保少先队总辅导员设置工作落到实处。
2.高标准选配人员。各地团委、教育局、少工委应加强沟通。协调配合,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高标准严要求选配好各级
总辅导员。要通过公推遴选、竞争性选拔等公平公开选拔方式,切实选出熟悉热爱少先队工作的优秀少年儿童教育工作者,包括团队干部、中小学校长、教育工作者等担任少先队总辅导员;要确保选调人员能够长期稳定、专岗专职专用,促进辅导员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3.规范各级少工委建设。各地要按照团中央、教育部等八部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工作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团省委、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中小学校共青团和少先队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落实“县级以上少工委办公室设在同级团委,配备一定的专职干部”的要求。同时,主动向各级党政部门争取配套总辅导员的编制、岗位、待遇等,为各级总辅导员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各地少工委请于3月1日前将工作方案和进展情况报送省少工委办公室。
联系人:李群英 邹婷, 联系电话(传真):020-87185621
电子邮箱:shaonianbu@gdcyl.org
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少先队广东省工作委员会
201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