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少办发[2011]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先队基层组织设置和少先队标志使用检查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少工委并佛山市顺德区少工委:
近日,西安市未央区第一实验小学为本校学习、思想品德表现稍差的学生发放了绿领巾。“绿领巾”事件引起了媒体及社会的普遍关注。
少先队作为全国性少年儿童群众组织,在重要标志上有统一规范。《中国少年先锋队队章》第六条规定:“中国少年先锋队的标志:红领巾。它代表红旗的一角,是革命先烈的鲜血染成。每个队员都应该佩戴它和爱护它,为它增添新的荣誉。”佩戴绿领巾不符合全国少工委有关规定。全国少工委强调“绿领巾”事件属于基层未经报告和请示采取的个别行为,且违反队章相关规定,不符合少先队的基本理念和制度。各级少先队组织要严格执行好少先队的基本制度。
省少工委要求各地务必认真按照队章、《关于印发〈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旗、队徽和红领巾、队干部标志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中少发〔2005〕2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少先队基层组织设置和少先队标志使用的通知》(中少办发[2011]6号)以及《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红领巾等少先队组织用品的制作、销售和使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团粤联发〔2009〕66号)的要求,对辖区范围内少先队标志等情况进一步检查,广泛开展自查自纠,要层层落实到辖区内的所有初中、小学,对不符合队章和相关规定的做法应及时纠正。
请各地将检查情况及纠正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加盖公章后于10月25日前传真至省少工委办公室,并同时发送电子版至tswsnb2008@163.com。逾期未及时上报、隐瞒情况、纠正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联系人:邱贵泉,联系电话(传真):(020)87185621、(020)87185725。
广东省少工委办公室
2011年10月20日